|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屋的白蚁防治管理,控制白蚁危害,保证城市房屋的住用安全,制定本规定。 |
|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白蚁危害地区城市房屋的白蚁防治管理。 本规定所称的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是指对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等房屋的白蚁预防和对原有房 屋的白蚁检查与灭治的管理。 凡白蚁危害地区的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的房屋必须实施白蚁预防处理。 白蚁危害地区的确定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
|
第三条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应当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 |
|
第四条 国家鼓励开展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科学研究,推广应用新药物、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
|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城内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
|
第六条 设立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二) 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及场所; (三) 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四) 有生物、药物检测和建筑工程等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 |
第七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要求,规定白蚁防治单位的 业务范围。 下一页 |